國立臺灣大學日本語文學系研究生助學金實行細則
100年12月14日100學年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國立台灣大學日本語文學系依據本校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國立臺灣大學研
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為處理研究生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之申請、審核
及分配事宜,特擬訂本辦法。
第二條、系辦公室於學年度開始,統籌規劃各項研究生助理工作之性質、內容,訂定權利
、義務及申請資格,供研究生提出申請。
第三條、本助學金之申請資格及條件如下:
一、本系碩士班一、二年級在學生優先。
二、在校內外有專職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有兼職者,在不妨礙課業且能確實配合系
務工作,亦得請領本助學金,惟配合度或學業成績不佳時,得停止撥付助學金。
三、研究生助學金得申請A、B、C三類之其中之一類,其分配規定如下:
4000元,每學期以六個A類助學金:受領者擔任系所固定行政工作,每月工作時
數20小時。每月支領月為單位。
B類助學金:受領者擔任系所固定行政工作,每月工作時數10小時,以及擔任系
辦公室指定專任教師之助理,每月工作時數10小時。每月支領4000元,每學期
以六個月為單位。
C類助學金:受領者支援系所行政工作,以時薪200元計算。每年視工作量及學
校核撥之助學金總額
調整可彈性調整。由系主任決定之。
第四條、申請本助學金應繳交申請書乙份,並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兩週內完成辦理。
第五條、本助學金每名每月受領金額,係依工作之質與量,按月申報,申報總額依校方
規定之上限為度。受領月份,新生自九月起(舊生自八月起)至次年七月止。
受領助學金之研究生,應自受理之月起開始工作,不足時數者,應於畢業前補足。
第六條、研究生助理由系辦或所屬管理教師加以考核,助學金發放,以月為單位,若不適
任者,可於次月份調整工作內容或取消受領資格。
第七條、研究生助理應按月將工作時數報表經所屬管理教師簽字認可後繳交系辦考核備查。
當月工作時數報表應於次月月底前繳交。
第八條、研究生有不能勝任職務之重大事由者,系主任得取消助學金之受領資格。
第九條、研究生因重大事由而失去受領助學金之資格者,得向系務會議提出申訴,該會於
收到申訴書後10日內召集系內教師與研究生一名代表開會,並通知申訴人與關係
人列席說明。系務會議之決議,由系主任執行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