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適用對象
本簡章適用於115學年度出國交換一學期或一學年之文學院在學學生;惟學生實際出國交換時間應視各交換接待學校之學期起迄時間而定。
貳、 申請資格、交換資訊及甄選名額
各交換學校要求之申請資格、名額、交換期間及其他相關訊息,詳見附件一。
錄取僅代表獲得本院推薦資格,尚須再經交換學校審核,若未通過審核或無法取得交換資格,本院不負爭取名額之責任與義務。
參、 報名資格
一、本院學生同時具以下條件者,始具報名資格:
(一) 本院學士生二年級(含)以上或研究生一年級(含)以上。
(二) 學士生113學年度學年等第績分平均GPA達3.5(含)或學年全班排名前40%,等第績分平均與排名依學年名次證明書上之平均與排名計。113學年度休學者,以休學前一學年學業總平均與學年排名計。研究生無成績限制。
(三) 合格之外語能力證明:須具正式外語檢測機構證明(請參考附件二)。
(四) 以上各項規定,若交換接待學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有以下任一情形者,不具報名資格:
(一) 為本校進修學士班或在職專班學生。
(二) 同一修業年限內已獲本校、本院或本院各系所學位學程推薦至國外交換者。
(三) 曾獲得本院交換學生錄取資格,並於錄取報到後自願放棄者。
(四) 雙主修本院系所之其他學院學生未修滿本院主修系所二分之一學分者。
報名方式:
114年11月20日至114年12月5日,上班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申請表及申請文件送文學院第二院 辦公室(245室)邱達維先生。
申請表及申請文件詳見甄選簡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