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公告
111年度教育部「學海惜珠」計畫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1年3月18日(五)下午4點止。

二、申請資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本院學生:
(一)通過本校各學院、系、所、中心辦理之出國交換學生甄選錄取,預計於111學年度出國交換一學期或一學年之本校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及雙聯學位生)。
(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三)持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同一戶籍內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者。
(四)非錄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學校者。

三、本院推薦優先順序:
(一)持有效低收入戶證明之院系級交換生。
(二)持有效中低收入戶證明之校級交換生。
(三)持有效中低收入戶證明之院系級交換生。

四、獎助名額:由教育部核定之。

五、獎助金額:由教育部核定之。

六、學生申請應繳文件:
(一)111年度教育部「學海惜珠」計畫院系級交換學生個人基本資料表。
(二)政府機關開立之戶口名簿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
(三)111年1月1日後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同一戶籍內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之證明。
(四)赴國外研修計畫書約一千字至一千五百字(包含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未來展望)。
(五)赴國外研修動機及企圖心、前瞻性。
(六)本校中文版歷年成績單(研究所學生須檢附大學部歷年成績單)。
(七)外國語言能力證明。
(八)個人傑出表現及發展潛力證明。

七、錄取名單公告時間:預計於111年6月30日前公告於國際事務處網頁,並個別通知學院承辦人與錄取學生。

八、獎學金核發方式:
(一)交換一學期者:第一學期(九月)出國交換者,於當年度十月核撥全額獎學金;第二學期(二月)出國交換者,於當年度二月核撥全額獎學金。
(二)交換一學年者:分兩期核撥,第一學期於當年度十月核撥獎學金百分之八十,第二學期於次年度二月核撥獎學金百分之二十。

九、獎學金領取規定:
(一)獲得學海惜珠計畫補助者,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二)每位學生皆可同時申請多種出國獎助學金,包含經由本校或交換學校推薦或送件而取得之獎助學金,惟僅限領取一種獎助學金。
(三)各項出國獎助學金領取優先順序:
1. 學海惜珠計畫
2. 交換學校獎助學金
3. 限定國家、地區、領域之獎助學金
4. 臺大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臺大希望出航獎學金

十、獲獎學生義務:
(一)獲獎學生及其保證人須於出國一個月前完成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並應遵守契約之規定;如未簽訂,則無法領取款項。
(二)獲獎學生須提供個人銀行帳戶資料,供獎學金撥款入帳使用。
(三)獲獎學生於錄取學校研修期間,須參與該校舉辦之活動,積極宣傳臺大及各項學生交流計畫;於交換期結束後,亦須參加當年度國際處辦理之教育展,介紹研修學校及分享海外學習經驗。
(四)獲獎學生須於交換期結束後兩星期內,上傳問卷調查表及研修心得報告至學海計畫資訊網,並提交正式修課紀錄、成績單及其他核銷應備文件。未繳交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結束後三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五)獲獎學生如有退學、休學、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或未遵守原同意之交換期而擅自提早返國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終止後兩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六)未獲入學許可或未按時入學者,獎學金錄取資格隨即取消,無法保留。

十一、如遇天災、戰爭、罷工、動亂、疫情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咎於本校之事由,導致無法或延遲出國交換,影響獎學金領取權益,國際事務處保有應變處理之權利。

十二、如有未盡事宜,將依相關法規及國際事務處之公告辦理。如有任何申請相關問題,請洽詢本案承辦人張惠琪小姐。(聯絡電話:02-3366-2007分機346;EMAIL:huichichang@ntu.edu.tw)

十三、申請資料繳交方式:請於111年3月18日下午4點前,將第六點「學生申請應繳文件」紙本繳交至文學院245辦公室,電子檔轉成PDF格式,以電子郵件寄送至cyjung@ntu.edu.tw

 
最後修改時間: 2022-03-02 1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