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申請日期:即日起至 110 年 2 月 20日(六)止。
二、申請地點:文學院辦公室。
三、申請資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本院學生:
(一) 通過本校各學院、系、所、中心辦理之出國交換學生甄選錄取,預計於110學年度出國交換一學期或一學年。
(二)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三) 持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資格(持清寒證明者或預計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不具備申請資格)。
(四) 甄選錄取學校非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學校。
四、本校推薦優先順序:
(一) 持有效低收入戶證明之校級交換生。
(二) 持有效低收入戶證明之院系級交換生。
(三) 持有效中低收入戶證明之校級交換生。
(四) 持有效中低收入戶證明之院系級交換生。
五、獎助名額:由教育部核定之。
六、獎助金額:由教育部核定之。
七、申請文件:
(一) 學生個人基本資料表。
(二) 政府機關開立政府機關開立之戶口名簿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
(三) 110年1月1日後政府機關開立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補助資格。
(四) 赴國外研修計畫書約一千字至一千五百字(包含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未來展望)。
(五) 赴國外研修動機及企圖心、前瞻性。
(六) 本校中文版歷年成績單(研究所學生須檢附大學部中文歷年成績單)。
(七) 外國語言能力證明。
(八) 個人傑出表現證明(無則免附)。
八、獎學金領取規定:
(一) 獲得學海惜珠計畫補助者,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二) 每位學生可同時申請多項校內出國獎學金,惟僅限領取一項獎學金,有排他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獎學金領取優先順序:
1.學海惜珠
2.錄取學校獎學金
3.限定國家、地區、領域之獎學金
4.臺大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臺大希望出航獎學金
九、獲獎學生義務:
(一) 獲獎學生及其保證人須於出國一個月前完成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並應遵守契約之規定;如未簽訂,則無法領取款項。
(二) 獲獎學生須於計畫期程結束後兩星期內,上傳問卷調查表及一千字以內中文/英文心得報告至計畫資訊網,並提供正式修課紀錄/成績單及其他核銷應備文件。未繳交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結束後三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三) 獲獎學生於錄取學校研修期間,須參與該校舉辦之海外教育展,積極宣傳臺大及各項學生交流計畫;於交換期結束後,亦須參加當年度「國立臺灣大學海外教育展」,介紹研修學校及分享海外學習經驗。
(四) 獲獎學生如有退學、休學、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或未遵守原同意之交換期而擅自提早返國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終止後二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五) 未獲入學許可或未按時入學者,獎學金錄取資格隨即取消,無法保留。
十、如遇天災、戰爭、罷工、動亂、疫情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本校之事由,導致無法或延遲出國交換,影響獎學金領取權益,國際事務處保有應變處理之權利。
十一、如有未竟事宜,依相關法規及國際事務處之公告辦理。
院級及系級交換生:繳交至文學院 邱達維先生 處
校級交換生:繳交至國際處 張惠琪小姐 處
截止時間: 2月20日(六)17:00前(同時提供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