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日期:即日起至 110 年 2 月 20日(六)止。
二、申請地點:文學院辦公室。
三、申請資格:通過本校各學院、系、所、中心辦理之出國交換學生甄選錄取,預計於110學年度出國交換一學期及一學年(不含在職專班及雙聯學位生)
四、獎助名額:由各學院遴選院、系、所、中心交換學生,排列優先順序,至多3名,為正取1名及備取2名。
五、獎助金額:依國立臺灣大學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額度表辦理,該表中未列之交換學校所在國家,由國際處另外訂定之。
六、獎學金領取規定:
(一) 每位學生可同時申請多項校內出國獎學金,惟僅限領取一項獎學金,有排他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 若錄取學校有提供獎學金,限領取該校獎學金;若本獎學金獎助金額高於該校獎學金,持相關證明後由本獎學金補足差額
(三) 獎學金領取優先順序:
1.學海惜珠
2.錄取學校獎學金
3.限定國家、地區、領域之獎學金
4.臺大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臺大希望出航獎學金
七、獲獎學生義務:
(一)獲獎學生及其保證人須於出國一個月前完成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並應遵守契約之規定;如未簽訂,則無法領取款項。
(二)獲獎學生須於出國交換期開始三個月內,提交一份交換學習及生活説明,經學校轉交捐款人。
(三)獲獎學生於錄取學校研修期間,須參與該校舉辦之海外教育展,積極宣傳臺大及各項學生交流計畫;於交換期結束後,亦須參加當年度「國立臺灣大學海外教育展」,介紹研修學校及分享海外學習經驗。
(四)獲獎學生須於交換期結束後兩個月內,提交研修心得報告、正式修課紀錄∕成績單及其他核銷應備文件。未繳交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結束後三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五)獲獎學生如有退學、休學、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或未遵守原同意之交換期而擅自提早返國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終止後二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六)未獲入學許可或未按時入學者,獎學金錄取資格隨即取消,無法保留。
八、如遇天災、戰爭、罷工、動亂、疫情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本校之事由,導致無法或延遲出國交換,影響獎學金領取權益,國際事務處保有應變處理之權利。
九、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及國際事務處之公告辦理。
申請資料繳交至文學院 范玉純小姐 處
截止時間: 2月20日(六)17:00前(同時提供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