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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獎學金
112學年度「國立臺灣大學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
  1. 申請資格:通過院、系、所、中心辦理之出國交換學生甄選錄取,預計於112學年度出國交換一學期或一學年者(不含在職專班及雙聯學位生)。
  2. 獎助名額:1名。
  3. 獎助金額:依國立臺灣大學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額度表辦理,該表中未列之交換學校所在國家,由國際處另外訂定之。
  4. 申請方式:請於112年3月13日前,繳交「學生個人基本資料表」至文學院第二辦公室(245室)。
  5. 國際處將於112年4月15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獲獎學生。
  6. 獎學金領取規定:
    (一)每位學生皆可同時申請多種出國獎助學金,包含經由本校或交換學校推薦或送件而取得者,惟僅限領取一種。
    (二)各項出國獎助學金領取優先順序:
    1. 1.教育部學海惜珠計畫
    2. 2.交換學校獎助學金
    3. 3.限定國家、地區、領域之獎助學金
    4. 4.臺大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臺大希望出航獎學金若學生同時錄取本獎學金及上述所列之前三順位任一獎助學金,且本獎學金金額高於該獎助學金,得2持相關證明並經國際事務長核定後,由本獎學金補足差額。
  7. 獲獎學生義務:
    (一)獲獎學生及其保證人須於出國一個月前完成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並應遵守契約之規定;如未簽訂,則無法領取款項。
    (二)獲獎學生須提供個人銀行帳戶資料,供獎學金撥款入帳使用。
    (三)獲獎學生於錄取學校研修期間,須參與該校舉辦之活動,積極宣傳臺大及各項學生交流計畫;於交換期結束後,亦須參加當年度國際處辦理之教育展,介紹研修學校及分享海外學習經驗。
    (四)獲獎學生須於交換期結束後兩個月內,提交研修心得報告、正式修課紀錄與成績單及其他核銷應備文件。未繳交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結束後三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五)獲獎學生如有退學、休學、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或未遵守原同意之交換期而擅自提早返國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終止後兩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六)未獲入學許可或未按時入學者,獎學金錄取資格隨即取消,無法保留。
  8. 如遇天災、戰爭、罷工、動亂、疫情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本校之事由,導致無法或延遲出國交換,影響獎學金領取權益,國際事務處保有應變處理之權利。
  9. 如有未竟事宜,依相關法規及國際事務處之公告辦理。

最後修改時間:2023-02-14 15: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