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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
一、 | 為提供本校學生修習日本研究之相關課程,落實本校日本研究之基礎教育,特設「日本研究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本學程為學分學程,提供有關「日本研究」各方面之必要基礎知識與基本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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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要點依本校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第三條訂定之。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
三、 | 本學程之課程由文學院日本語文學系負責整合籌設,並由相關系、所、學位學程協助開設。學程主任由日本語文學系系主任兼任之,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之各項事宜。每學年組成日本研究學分學程工作委員會,規劃次一學年度之課程事宜。 |
委員會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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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課程規劃與學分數 | |
四、 | 本學程課程為十五學分,由學程負責規劃、協調相關系、所、學位學程開設課程。 |
五、 | 本學程之學生須在不違反主修系、所、學位學程訂定之修課規定前提下,修習本學程規定之十五學分。
一〇八學年度第一學期(含)起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在學學生均適用前項規定。 |
六、 | 本學程各課程之名稱與學分數,詳見每學年學程網頁之公告。 |
第三章 修讀資格與人數限制 | |
七、 | 修讀資格限本校各學系、所、學位學程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學生。 |
八、 | 本學程每學年核定名額以50名為原則。各課程之修習條件,依據授課教師要求訂定之。學程須審查每門課之規定作業與評分標準。 |
九、 | 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每學期舉辦一次。學生申請修習本學程,應至本學程網頁下載申請表,檢附歷年成績單及相關申請資料一份,經主系系主任(或所長)同意後,於每學期開學日 (依本校行事曆) 兩週以前,送至本學程,審核通過後於開學前公布申請核准名單。 |
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與學分計算 | |
十、 | 修讀本學程學生,若已符合主修學系、所、學位學程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依本校「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之規定,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
十一、 |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是否計入主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應修學分內,由其主系、所、學位學程認定之。 |
十二、 |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學分與成績,計入當學期學分總數及學業平均成績。 |
十三、 |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檢具歷年中、英文成績單,自行填寫學分審核表,送交本學程申請核發本學分學程證明。 |
十四、 | 學生進入本學程前,於本校所修之本學程開設科目,可採計為本學程學分。學生進入本學程後,所修非本學程開設科目,不得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
第五章 附則 | |
十五、 |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