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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獎學金
111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辦法

一、申請資格:
 (一)本校僑生家境清寒、品行端正者。不含研究生及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
 (二)2年級以上僑生須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三)未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者。

二、申請日期:自111年8月29日起至9月8日止。

三、申請地點:校總區學生事務處-僑生及陸生輔導組(禮賢樓812室)。

 
最後修改時間:2022-07-20 13: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