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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
經93.5.12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研究生應於系(所)規定之期限內,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以下簡稱指導教授),並持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系(所)辦公室登記。
第三條
研究生中途欲更換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離職或出國無法再繼續指導時,需準備以下兩種書面文件經系(所)主任(所長)核備,若無違反系(所)相關規定,於十日後自動生效。

1.研究生聲明書。聲名「在未得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以與原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計畫成果,當作學位論文之主體」。此聲明書需正本兩份,一份給原指導教授,一份留存系(所)辦公室,聲明書於系(所)主任核備後一週內送達原指導教授。

2.新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研究生若因指導教授過世而更換指導教授時,免繳第一項所規定之聲明書。

第四條
更換指導教授之研究生舉辦學位論文口試十天前應將一份論文稿送原指導教授親自簽收。如發生對聲明書相關之爭議,原指導教授應於口試五天前向系(所)方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後,口試暫停;由系(所)務會議於一個月內裁決之。
第五條
在合於規定之情況下,研究生如有兩位以上之指導教授,則前述第二條至第四條所述之「指導教授」應包括所有指導教授。
第六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系(所)報備,系(所)應通知研究生依第三條之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研究生得請求系(所)方進行瞭解以確保其權益。
第七條
研究生已達修業年限最後一學期(碩士班學生第八學期)且符合該系所研究生申請口試資格,仍無法獲得指導教授同意進行學位論文口試,可向系(所)方提出申訴。研究生提出申訴後,系(所)應依自訂之程序處理,並於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之研究生。
第八條
研究生未依本準則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九條
本準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